(给排水)管道中的质量控制
(1)要举行放线复测。定出管道中心线及检查井位置后,要举行复测,其误差切合规范要求后才可举行下步施工。
(2)多相同联系。施工中若遇到修建物须避让时,应要求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,在适当的位置增设毗连井,其间以直线连通,毗连井转角应大于135°。
(3)沟槽槽底宽度,按管径加600mm确定。
(4)沟底为软土,或沟底位于地下水位之下时,在沟底铺厚度为150mm砾石砂卵石。
(5)接纳机械开挖管道沟槽时,应保存0.20m厚的不开挖土层,该土层用人工清槽,不得超挖,如若超挖,应举行地基处置惩罚。
(6)沟槽槽底净宽度,可按各地区的详细情形并凭证管径巨细、埋设深度、施工工艺等确定。当管径小于即是0.45m时,管道每边净距不宜小于0.3m;当管径大于0.45m时,管道每边净距不宜小于0.5m。
(7)管节和管件装卸时应轻装轻放,运输时应垫稳、绑牢,不得相互撞击。
(8)管节堆放宜选用平整、坚实的园地;堆放时须垫稳,避免转动,堆放层高可凭证产品手艺标准或生产厂家的要求;使用管节时必需自上而舷菇廖搬运。
(9)管道装置前,应将管节、管件按施工计划的要求摆放,摆放的位置应便于起吊和运送。
(10)管道应在沟槽地基、管基质量磨练及格后装置;装置时应自下游最先,承口应朝向施工前进的偏向。
(11)合槽施工时,应先装置埋设较深的管道,当回填土高程与相近管道基础高程相同时,再装置相邻的管道。
(12)管道装置时,应将管节的中心及高程逐节调解准确,装置后的管节应举行复测,及格后方可举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。
(13)管道装置时,应随时扫除管道内的杂物,暂时阻止装置时,两头应暂时封堵。